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註冊組|
一、依教育部114年1月21日臺教師(三)字第1142600111號函 辦理。
二、旨揭學分班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,且具 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 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者,請考量所屬學校推動雙語 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,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,並 請以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、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:
(一)第一順位: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簡稱國教署)「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 畫」或「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」之在職專任教師或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。
(二)第二順位:參與縣市自辦雙語教學(即本市核定之雙語 教育學校或前導學校)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。
(三)第三順位:參與縣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3個月以上 代理教師。
三、請確實檢核旨揭調查表薦送名單,俾利教育部先行掌握需 求人數:
(一)請確實檢核後勾選「參與雙語相關計畫情形」,其中, 參與國教署114學年度「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」或「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 雙語教學實施計畫」者,將以國教署核定結果為準。
(二)請確實檢核所屬學校薦送名單,勿與參與國教署114學年 度「補助擴增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計畫」,預計薦 送至本部辦理之「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」教師名單重複。
四、旨揭調查表各欄位資訊請完整正確填寫,並依「個人資料 保護法」取得當事人同意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 部所分配之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,作為聯繫報名相關事宜使用,併請就表內「資格檢核欄」之各項資料確實進行檢核。
五、有意願報名的老師,請於114年2月19日(三)中午12時前告知教務處註冊組。
六、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,由教育部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班,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(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):
(一)第一階段(實體課程,54小時):114年7至8月。
(二)第二階段(線上課程,36小時):114年9至12月。
(三)第三階段(實體課程,18小時):115年1至2月。
(四)第四階段—回流(實體課程,6小時):115年7至8月。
七、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,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:
(一)國民小學教師:
1、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 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2、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 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,需於5年內(119年12月31 日前)取得前開通過證明,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(二)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:
1、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 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修畢課程後,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「教案設計與發表」之科目,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2、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 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,需於5年內(119年12月31 日前)取得前開通過證明,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 「教案設計與發表」之科目,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2-10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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